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傅伊君
- 法定代理人陳文智
-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羅盛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林柏江 被 告 羅盛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9,92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 訟進行中變更請求金額為56,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訴外人邱信諺於民國109年3月25日14時27分許,駕駛系爭車輛行經新竹縣○○鄉○○路000號前時,因被告騎 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追撞,致系爭車輛受損。經送廠 修復後,原告依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119,923元(其中零件84,353元、工資35,57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 人,並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本件事 故肇事責任應由原告保戶負擔7成,上開零件費用予以折舊 後,爰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6,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行車執照、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黏貼紀錄表、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函調本件事故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新 竹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調查筆錄、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可憑,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之前開主張為實在。 (二)按汽車駕駛人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7款、第94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訴外人邱信諺駕駛系爭車輛於事故後警詢時陳稱:「當時我駕駛自小客從新興路306號旁 開車出來,剛開出來,一輛普重機突然朝我撞過來」等語;被告於警詢時則稱:「我與對方剩差不多10公尺左右。我有緊急煞車,但還是來不及撞上了」等語,有卷附調查筆錄可稽(見調解卷第30、32頁),依前揭規定,訴外人邱信諺自路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被告亦應注意車前狀況,詎雙方均未注意及此,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系爭車輛受損,訴外人邱信諺與被告對於本件車禍肇事均有過失,足堪認定。且系爭車輛之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本院斟酌上開肇事情節及被告係享有路權之一方,依肇事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認定訴外人邱信諺為肇事主因,被告則為肇事次因,本件車禍之發生及對所造成損害之結果,訴外人邱信諺與被告分別應負擔70%、30%之過失責任。 (三)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規定。查本件事故之發生確係被告之過失行為 所致,已如前述,則被保險人就系爭車輛因本件被告肇事所生之損害,本得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賠償,原告既依保險契約理賠,則原告主張依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求償,自屬有據。 (四)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同院73年度台上字第157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因前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並致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被告自應就原告所承保車輛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本件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損,計須支付修理費用零件84,353元、工資35,570元,共計119,923元,業經原告提出估價單、統一發 票等件為證,經核上開估價單所列各修復項目與前開汽車受損之情形相符,堪認確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堪採信。惟系爭車輛係於106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可憑(見調解卷第4頁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至本件事故發生時(即109年3月25日)已使用3年1月,依前揭說明,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予折舊扣除。是故關於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既得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依原告所提估價單之記載,更新零件費用合計為84,353元,本院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是扣除折舊金額後,被告所應賠償之零件費用為20,54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再加上前開工資35,570元因無折舊之問題,且該部分之支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所必要之費用,準此,本件系爭車輛之所有人本得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之金額即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合計為56,111元(計算式:20,541+35,570=56,111)。 (五)第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此有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902號判決要旨可供參照。查本件車禍肇事因素,訴外人邱信諺應負擔70%之肇事責任,其就損害之發生 ,與有過失,依雙方同有過失之情形及過失比例,減輕被告賠償額70%,則被告應負之賠償金額為16,833元(56,111元×30%,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所得代位被保險人 向被告請求之損害額為16,833元。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代位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從而,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6,8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勻淨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4,353×0.369=31,12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4,353-31,126=53,227 第2年折舊值 53,227×0.369=19,64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3,227-19,641=33,586 第3年折舊值 33,586×0.369=12,39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3,586-12,393=21,193 第4年折舊值 21,193×0.369×(1/12)=65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193-652=20,54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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