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湯順甄、劉慶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29號 原 告 國寶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順甄 原 告 劉慶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鵬倫律師 彭世芬 被 告 吳鴻光 莊朝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