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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楊明箴
  •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殷婉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 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 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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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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