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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楊明箴

聲請人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鍾政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偉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3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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