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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王佳惠

上訴人
即被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即被告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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