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 即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