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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 法官
    王佳惠

  • 被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即吳淑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1年8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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