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87號
- 原告
-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昭慧
- 訴訟代理人
- 吳昭瑩
- 訴訟代理人
- 王警狄
- 被告
-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