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383號
- 原告
- 敏傑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敏傑
- 被告
-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6條及第24條所分別明定。從而,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除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運輸協議書契約」第5條約定:「訴訟時,以發生當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亦即雙方已合意就上述契約涉訟時應由運輸契約履行地即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平鎮營業所所在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原告本件起訴本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前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