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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彭淑苑

  • 當事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陳冠蓁 被 告 李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琬茹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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