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8 日
- 當事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賴榮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甄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