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 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榮崇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甄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甄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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