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37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伊靜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甄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