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01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曾錦雲
訴訟代理人
游志明
被告
鄭名宏即佳宏水電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至111年1月28日期間向原告承租發電機使用,且因機油加過滿、過載使用等可歸責情事,造成發電機損壞,需另支出維修費用,尚積欠租金、吊車運費、維修費用共新臺幣(下同)4萬0075元(已扣除給付3萬6246元部分)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請款單2紙、被告回簽之送貨單4紙、發票2紙為證,而被告前僅具狀辯稱無法同意給付,對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表示異議等語,惟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到場或再具狀爭執,足認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0075元,及自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1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原告主張利息起算日係支付命令送達日,惟宜以送達日屆滿認催告期限屆滿,故翌日起算被告之給付遲延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