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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6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豐功特餐飲娛樂
法定代理人
彭烱瑋
被告
郭政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彭烱瑋為原告豐功特餐飲娛樂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1年4月7日起訴,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之111年7月7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彭烱瑋,有經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竹北小卷第23頁)。兩造迄今未聲明承受訴訟,依首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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