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建簡字第1號
- 原告
- 傑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天民
- 訴訟代理人
- 鄭亦均
- 被告
- 龍定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被告桃園觀音廠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契約價款(見本院110年度促字卷第2509號卷第5〜8頁支付命令聲請狀),並在庭稱:「契約書沒有管轄約定。我們是環境工程,跟公共工程和建築工程不太一樣。本件訴訟要轉送苗栗,聲請移轉管轄」等語(見本院卷第66〜67頁筆錄),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位在苗栗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2頁)。是以,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