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彭淑苑

原告
房宏明
訴訟代理人
方南山律師
被告
新竹縣竹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鄭朝方
訴訟代理人
林佳真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鄭朝方為被告新竹縣竹北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淦銘,嗣於民國111年12月25日變更為鄭朝方,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因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鄭朝方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規定,職權裁定由鄭朝方為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4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