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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

確認汽車所有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凱平

原告
范宸赫
訴訟代理人
尹 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建豪律師
被告
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傳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3行關於「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審理結果判決認定原告起訴請求為全部無理由,此由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明,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3行關於「准許」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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