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230號
- 原 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正寰
- 訴訟代理人
- 張穎婕
- 被 告
- 陳湧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