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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鳳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329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維 被 告 張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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