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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邱玉汝
  •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彭弘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東小字第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周書玉 被 告 彭弘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6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筱筑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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