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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黃致毅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被告
陳啟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本金新臺幣102,111元及利息。惟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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