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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李宇璿

原告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人
黃玉欣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被告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尚須釐清,並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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