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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
    李宇璿

  • 當事人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詹振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欣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被 告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尚須釐清,並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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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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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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