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8 日
- 法官李宇璿
- 當事人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詹振德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125號 原 告 元弘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百茂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黃玉欣 訴訟代理人 黃祥欽 被 告 詹振德 訴訟代理人 王仲軒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毓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原告主張之法律依據尚須釐清,並有證據需行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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