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 原告
-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唯婷
- 被告
-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竹北簡易庭法官 林麗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竹北簡易庭法官 林麗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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