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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唯婷
被告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竹北簡易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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