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賢、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吳淑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73號 原 告 何嘉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賢 訴訟代理人 黃唯婷 被 告 卡爾文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