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28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蔡欣怡

原告
華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慧
訴訟代理人
吳昭瑩
訴訟代理人
王警狄
被告
新竹縣卡爾實驗教育機構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
    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