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帝寶管理委員會、戴春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15號 原 告 帝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春雅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