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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小字第51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百見

原告
帝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春雅
訴訟代理人
潘淑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盈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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