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良、馳尚工程有限公司、楊昆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396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良 被 告 馳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昆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