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57號
- 原告
- 范宸赫
- 訴訟代理人
- 尹 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豪律師
- 被告
- 台灣華金玉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傳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汽車所有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3行關於「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審理結果判決認定原告起訴請求為全部無理由,此由判決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即明,從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6頁第13行關於「准許」之記載,係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