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05 日
- 當事人日丰商行、李永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82號 原 告 日丰商行 法定代理人 李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福商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363元,應徵裁判費3,5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