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勞小字第14號
- 原告
- 陳奕嘉
- 訴訟代理人
- (法扶律師) 戴雯琪律師
- 被告
- 巧晉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安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21樓 之2,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官 彭淑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