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司他字第7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被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榮標間關於訴訟費用之徵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亦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足參。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原告陳榮標對被告提起本院111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7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部分裁判費。經本院111年度竹北勞簡字第17號判決原告全部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3,970元由被告負擔,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287元後,被告尚應向本院繳納1,683元,且依首揭說明,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