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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楊明箴

原告
游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宇即禎心為妮工程企業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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