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 原告
- 煌舜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茂順
- 被告
-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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