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建簡字第4號
- 反訴原告
- 駱昱森
- 反訴被告
-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給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裝潢工程延遲賠償361萬0,334元、裝潢工程質量問題賠償5萬3,600元,爰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8萬3,934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竹北建簡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給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裝潢工程延遲賠償361萬0,334元、裝潢工程質量問題賠償5萬3,600元,爰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8萬3,934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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