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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鄭政宗

聲請人
葉時孝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相對人
星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源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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