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26號
- 原告
-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志威
- 訴訟代理人
- 郭芳鈿
- 被告
- 安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木輝
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條款第十條,業已約定「雙方應誠實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竹北司簡調卷第33頁),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因車輛租賃契約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