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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林麗玉
  •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周哲平

  • 原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5號 原 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原 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被 告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哲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2年7月2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 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或原告可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 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應各自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66,150元。 1,000元 2,100元 2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31,250元 1,440元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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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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