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黃致毅
- 當事人王崧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東簡字第25號 原 告 王崧嶽 梁國賓即三草運輸行 魏嘉宏即鐵汗運輸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志芳、李文哲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37,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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