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周美玲
- 原告原告 劉鳳
- 被告被告 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聲請人即原告 劉鳳 相對人即被告 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陳秀真即馨記羊糖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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