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6 日
  • 法官
    周美玲

  • 原告
    原告 劉鳳
  • 被告
    被告 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 聲請人即原告 劉鳳 相對人即被告 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2號確定判決原本與正本中,有關「陳秀真即馨記羊糖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秀真即馨記羊糖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徐佩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