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陳俊偉、劉信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439號 原 告 奧森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偉 被 告 劉信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原告原起訴之被告為新文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嗣當庭變更被告為劉信泰,並經劉信泰同意變更(卷第70-71頁)。 核與前引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7條分有明文。本件被告劉信 泰之住所地固為苗栗縣,然原告起訴時之被告為新文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而該公司於原告起訴時之主營業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依前開法條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12年4月1日先就「三陽工業永續發展報告書UI」 (下稱系爭報告書)如【附表一】所示項目(下稱第一階段項目)成立承攬契約,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有被告回簽之估價單可憑(卷第57頁);嗣被告於112年4月8日請求原告完成系爭報告書後續如【附表二】所示項目 (下稱第二階段項目),並約定報酬為75,000元,原告亦於112年4月11日傳送第二階段項目估價單予被告,有LINE對話截圖、估價單可證(卷第59、139-191頁),是第二階段項 目亦為兩造承攬契約之內容範圍。 ㈡、原告於完成第一階段項目後,被告業已給付原告25,000元之報酬(卷第87-91頁、191頁)。然被告遲未回簽第二階段項目估價單(卷第59頁),且於112年4月18日原告交付完成之第二階段項目樣稿後(卷第87-137頁),拒不給付75,000元之報酬,並於112年4月20日片面終止兩造間之承攬契約。 ㈢、爰依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 7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不爭執第一、二階段估價單及卷第139頁至第191頁之LINE對話截圖均為真正、被告已給付原告第一階段項目之報酬25,000元、原告已交付第二階段項目樣稿,惟否認被告須給付原告75,000元之報酬。 ㈡、兩造間就第二階段項目並未成立承攬契約,被告並無給付75, 000元報酬予原告之義務。緣以: ⒈第二階段項目包含如【附表三】所示之編號1至6條件(卷第1 57頁),然原告並未同意及履行,且原告交付之第二階段項目樣稿,經核對後有50頁以上頁面係直接剪貼三陽公司前一年(2021年)的報告書、未校對頁碼、未重製圖表、未美編等缺失(卷第211-315頁),故被告於112年4月20日決定終 止兩造合作。 ⒉因原告提供之系爭報告書樣稿有上述缺失,且原告法定代理人陳俊偉亦稱「不簽約我們沒法做的」(卷第201頁),故 被告嗣後已委請其他公司完成第二階段項目,是以兩造間就第二階段項目既於LINE口頭協商即破局,且被告並未回簽第二階段項目估價單,則兩造間就第二階段項目自不成立承攬契約。未為答辯聲明。 三、本院之判斷: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先予說明。 ㈡、第一、二階段估價單及卷第139頁至第191頁之LINE對話截圖均為真正、被告已給付原告第一階段項目之報酬25,000元、原告已交付第二階段項目樣稿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估價單、LINE對話截圖、第二階段項目樣稿等在卷可憑(卷第57-59、87-191頁),此部分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㈢、按承攬契約為不要式契約,觀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規定自明。經查:兩造間就第二階段項目已於LINE上就工作項目、75,000元報酬達成合意,此觀被告於112年4月11日傳送「2.5萬不用發票,7.5萬請開這家公司」之訊息,及被告向業主稱「美編公司那邊發來這張報價單(即第二階段項目報價單),我答應他們了」之截圖予包含原告在內之群組(卷第155頁)自明,從而,兩 造間就第二階段項目已成立承攬契約,被告抗辯兩造未簽立紙本報價單即不成立承攬契約云云,委無足採。又原告公司負責系爭報告書之設計師陸盈凡到庭具結證稱:被告提出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之條件我已知會陳俊偉,其餘條件我 可以自己做決定,且我也都同意等語(卷第335-336頁), 是以【附表三】所示之條件為兩造間承攬契約之內容亦可認定。 ㈣、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民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因承攬契 約在終止前仍屬有效,是定作人應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自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此免於支出之費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4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原告固稱已完成第二階段項目,然經陸盈凡證稱:第二階段項目頁碼的部分因為還沒有全部完成,所以通常不會在第一時間就用上去,我的習慣是全部完成才會放頁碼上去,圖檔我是COPY去年的沒有錯,因為我沒有拿到圖檔,在LINE上面也有說明圖片我是先沿用,也有些表格還沒有畫完,先把東西都放上去,還有很多東西要修改,線上GOOGLE地圖也是LINE上面有的我先放上去,因為GOOGLE地圖要重畫要花很多時間,很多表格我都有畫了,這算是校稿的部分,我們要討論,但後來就沒有就這部分有後續等語(卷第338頁),且原 告亦於書狀自陳「這個案子還在進行與修改中,要如何提供未完成的原始檔」(卷第319頁),足認原告尚未完全完成 第二階段項目工作,故無法交付第二階段項目之InDesign原始檔予被告。被告依民法第511條本文規定於第二階段項目 完成前終止承攬契約,並無不可,兩造間之承攬契約已合法終止。然依前述規定,原告仍得依民法第511條但書請求已 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 ⒉按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小額訴訟程序,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第2款亦規定甚明。經查: ⑴第二階段項目報酬總數僅75,000元,若將原告交付之系爭報告書樣稿送請專業機構鑑定原告完成之進度及其價值,鑑定費用恐逾上述訴訟標的金額,徒增兩造勞費,是以本件無送鑑定之實益,得由本院依上開規定酌定原告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先予敘明。 ⑵參以被告抗辯原告就第二階段項目未完成之部分大多為美編、校對部分,而設計師陸盈凡亦自承校稿部分因無法與被告討論後續而未完成,是以本院認原告就第二階段項目已完成之工作為【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項目,【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美編修訂校稿」則尚未完成,且編號1至2所示之 項目亦未臻完善,僅能認定約完成9成。從而,被告應賠償 原告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為原告已完成之【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項目之9成,酌定為45,000元(計算式:75,000÷3 項目×2項目之90%=45,000)。 ㈤、綜上,被告終止兩造間之承攬契約,應賠償原告45,000之損害。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卷第65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為被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後併宣告得免為假執行,暨於判決時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3項所示之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五、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由法院酌量情形命一造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曾煜智 【附表一】(卷第57頁) 編號 項目 1 封面設計*1 2 目錄頁設計*1 3 五大項目封面設計*5 4 五大項目的第一頁設計(含排版)*5 5 五張圖片修圖(三位高階、一位中階、一桶油) 【附表二】(卷第59頁) 編號 項目 1 內頁設計(含排版)*約90頁 2 五張圖片修圖(三位高階、一位中階、一桶油) 3 美編修訂校稿 【附表三】(卷第157頁) 編號 項目 1 4/17提供全部初稿驗收OK,給付12,500 2 後續所有的修改、校稿都配合執行 3 尾款75,000在6/10前付清 4 開立75,000發票(使用佑臻企管抬頭統編) 5 保證著作權合法的聲明(我提供的照片除外) 6 完稿後須提供InDesign原始檔案給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