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游淑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2號 原 告 游淑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董宇即禎心為妮工程企業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