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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給付維修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哲瑜

原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告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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