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煌舜有限公司、王茂順、鍾金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 告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