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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林哲瑜
  •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 原告
    煌舜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鍾金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6號 原 告 煌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順 被 告 鍾金溢 住新竹縣○○鄉○○村○○路○段000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查址後遷移戶籍地,未能合法送達,爰命再開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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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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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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