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全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松、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王長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27號 原 告 全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松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長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