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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建簡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周美玲

反訴原告
駱昱森
反訴被告
剴聚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剴聚建材有限公司、王俊明給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裝潢工程延遲賠償361萬0,334元、裝潢工程質量問題賠償5萬3,600元,爰核定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78萬3,934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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