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何季盈、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江滄炫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何季盈 代 理 人 邱懷祖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滄炫 上列聲請人因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報酬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