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3號
- 聲請人
- 朱漢聰
- 訴訟代理人
- 邱懷祖律師(法扶)
- 相對人
- 川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國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之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竹北勞簡字第3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三、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