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4 日
- 當事人葉時孝、星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廖源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葉時孝 訴訟代理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星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源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向本院起訴在案,因聲請人經濟拮据,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且聲請人已提出相關證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影本以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竹北勞 簡字第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卷宗核閱聲請人所為之請求,並 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要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