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陳冠宏、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沈協和、戴興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 告 戴興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實際維修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