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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蔡欣怡

原 告
清華科技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中華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協和
被 告
戴興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蔡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並應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實際維修起訖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竹北簡易庭法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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