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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號

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陳麗芬

原告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榆婷律師
被告
邱鉦淯
被告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徐郁翔
被告
李介喆
訴訟代理人
李榮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原告之姓名「姜岱君」應更正為「姜岱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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