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8號
- 原告
- 姜岱均
- 訴訟代理人
- 鄧為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榆婷律師
- 被告
- 邱鉦淯
- 被告
-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寶洞
- 訴訟代理人
- 徐郁翔
- 被告
- 李介喆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當事人欄原告之姓名「姜岱君」應更正為「姜岱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