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鄭政宗

原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訴訟代理人
郭芳鈿
被告
安鎂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木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本法所定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合意管轄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同此見解)。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車輛租賃契約書,其租賃條款第十條,業已約定「雙方應誠實履行本契約,並同意以台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份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竹北司簡調卷第33頁),堪認兩造業已合意就本件因車輛租賃契約書所生之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至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