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森睿 被 告 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涌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於民國(下 同)110年1月6日邀同劉庭豐為連帶保證人,於同年月1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5年1月11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17日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110年1月11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按中央銀行融通利率加年率0.9%按月計付;110年6月30日至115年1月11日止,則依原告1年期定儲存機動利率加年率1.66%按月計付( 目前年利率為3.125%),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依原加碼幅度 隨同調整。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劉庭豐即八 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自112年3月17日起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尚欠本金279,91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劉庭豐為前開借款契約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79,917元及自112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約定書、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匯利率歷史資料查詢、還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第43至5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又按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非法人團體,自無當事人能力,但獨資商號與其經營者屬於一體,是關於該獨資商號之訴訟,應以其經營者為當事人,並加載商號名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判決意旨參照)。一人單獨出資經營之事業,通常稱之為獨資事業,該事業為出資之自然人單獨所有,獨資事業之債務應由該自然人負全部責任。因此,契約之債務人倘係獨資時,債權人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對之為請求時,應向出資之自然人為之(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71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 係劉庭豐獨資經營之商號,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是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與其獨資經營者即劉庭豐為同一權利主體,本即應由劉庭豐負全部責任,故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此亦經原告起訴時載明被告為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即明。據此,劉庭豐雖為連帶保證人,然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本即為同一權利主體,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之債務本即應由劉庭豐負全部責任,故原告聲明請求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應「連帶」給付,即顯然有誤(蓋被告劉庭豐即八目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本即為「同一」權利主體,自無「連帶」可言),應認係屬贅載,附此敘明。 四、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 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