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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5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林麗玉

原告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原告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被告
上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哲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2年7月2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或原告可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應各自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66,150元。 1,000元 2,100元 2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31,250元 1,440元 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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