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0 日
- 當事人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安、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蘇開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睿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安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代理人 蕭佳琦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統達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開建 訴訟代理人 李保宜 李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涉及被告提出同時履行及抵銷抗辯有無理由之判斷,而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30號被告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為免二訴間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書 記 官 黃伊婕